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1號聲請人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淑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高淑莉遷移新址不明,致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二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固據提出退件信封為證,惟上開信封所載收件地址是否確為相對人之住居所,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用相當方法探查相對人住居所,仍不知其真正之住居所,而得依首開規定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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