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