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875號債權人 丁建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若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簡若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署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2,4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合計金額、扣抵項目及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又該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