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原告鼎盛食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1,702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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