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 黃禮松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