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盈靜 被告 廖晨嵐
廖昭晳 姜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廖晨嵐前就讀臺南應用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廖昭晳、姜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就學貸款借據,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借款人於該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總計為55萬3,914元。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㈡借款利率及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⒈被告廖晨嵐應負擔之借款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係按償還期間起算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週年利率
0.15%減0.06%浮動計息(民國99年9月1日起原告自行吸收
0.06%),被告廖晨嵐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週年利率1.15%(即1.06%+0.15%-0.06%)。
⒉依放款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廖晨嵐不按期償還本息時,
上開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被告廖晨嵐應負擔利率加週年利率1%(即2.15%)固定計算,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㈢詎被告廖晨嵐自107年1月1日(預定繳款日)起遲延繳款,
尚積欠借款本金53萬8,6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未獲清償,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且於同年6月13日轉列為催收款項。又被告廖昭晳、姜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撥款通知書、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負擔情形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8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項目│起算日│截止日│計算方式│├──┼─────────┼────────┼───────────┤│利息│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6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自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計算│├──┼─────────┼────────┼───────────┤│違約│自107年1月2日起│至107年6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金├─────────┼────────┼───────────┤││自107年6月13日起│至107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15%計算││├─────────┼────────┼───────────┤││自10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