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5號原告 楊桂蘭宥展 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間有關營造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徵第1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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