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楊○鈞(真實住居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楊信昱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原告 李阿蜂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
楊桂垹 (真實住居地址詳卷)被告 曾彥勲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筱芸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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