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洧任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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