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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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相對人 曾鈺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前向聲請人訂購商品,並約定採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價金,惟自109年10月份起即未繳納,經聲請人以臺北樂群二路郵局第18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該信件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催告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蓋有「遷移不明」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為證。顯見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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