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佳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乙○○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仍由本院以通常審判程序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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