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相對人乙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向營業所之所在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敏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