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王正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110年度交字第69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