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原告ADInternationalCorp.
法定代理人AHNSEMIN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張愷芯 律師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3月7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