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聲請人 范春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文能 、相對人 林雨璇 、相對人 呂學正 、相對人 梁烈光 、相對人 林素玲 、相對人 陳秀梅 、相對人 呂學泉 、相對人 呂學誠 、相對人 黃秀美 、相對人 呂秀珍 等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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