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