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王明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柯正雄
柯正祥 柯正成 柯素琴 柯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1萬7588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871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9894分之104503(起訴狀誤載為104503分之299894)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1萬7588元(計算式:面積2998.94㎡公告現值4610元/㎡104503/299894=4,817,5
88.3元,元以下不計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7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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