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請人 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各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請人 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各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