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金和金香店兼法定代理 王緯平 人
王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