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林亞萱
施孟美
一、債務人林亞萱、施孟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9,056元林亞萱、施孟美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49,056元林亞萱、施孟美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