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吉弘於民國94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詎料債務人自105年12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77,779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