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順發選任辯護人蔡琇媛律師被告謝承翰
彭瑋崧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33號),因被告承認被訴犯罪事實,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丙○○、乙○○與甲○○於民國109年9月12日凌晨3時許,在址設南投縣○○鎮○○路00號之「熱帶嶼自助式KTV」聚會後,先後駕駛、搭乘自用小客車(丙○○搭乘其員工 劉育新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搭載甲○○)離去。嗣丙○○所搭乘之車輛行經址設南投縣○○鎮○○路000號之「123歡唱K吧」前時,遇少年盧○宇(92年3月生,年籍資料詳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丙車)阻擋在路中,遂朝其鳴按喇叭,盧○宇讓路後,旋尾隨甲車前行,其後劉育新將甲車停靠在址設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之「合口味檳榔攤」附近,盧○宇駕駛之丙車即停靠在甲車後方。丙○○見狀,認為盧○宇跟車,旋下車質問,適乙○○駕駛乙車搭載甲○○途經該處,見丙○○站立於丙車駕駛座旁與車內之盧○宇發生口角,便驅車上前欲瞭解狀況,詎丙○○、乙○○及甲○○於過程中,知悉盧○宇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共同基於成年人對少年強制之犯意聯絡,由乙○○建議將盧○宇帶至丙○○經營之釣魚場盤問,丙○○即徒手毆打盧○宇之左臉,再喝令盧○宇開啟丙車車門並移動至丙車副駕駛座,改由甲○○駕駛丙車,甲○○乃推盧○宇一把,盧○宇因懼怕再遭毆打,即移挪至丙車副駕駛座,甲○○則駕駛丙車搭載盧○宇,隨丙○○、乙○○前往址設南投縣○○鎮○○路00○0號「順發釣魚場」,丙○○、乙○○、甲○○帶同盧○宇抵達該處後,即共同毆打盧○宇,造成盧○宇受有頭部鈍挫傷、腦震盪、左側第5腳趾趾骨閉鎖性骨折、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髖部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口腔開放性傷口、右側肘部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雙側膝部挫傷、頸部挫傷、右側耳膜破裂之傷害(丙○○傷害盧○宇部分視為撤回告訴,效力則及於乙○○及甲○○),丙○○、乙○○及甲○○即以此等強暴方式,使盧○宇行無義務之事(即與丙○○、乙○○及甲○○共同前往順發釣魚場),及妨害盧○宇自由離開順發釣魚場之權利。嗣經盧○宇及其父 盧男 報警究辦,始查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
一、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盧○宇於案發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上開規定,本判決關於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應予隱匿,先予說明。
二、被告丙○○、乙○○、甲○○所犯本案之罪,依法得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丙○○、乙○○、甲○○均坦承被訴犯罪事實,故本院裁定本案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證據調查程序亦予簡化。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甲○○於本院訊問時均坦認不諱,核與附件所示證人之證述內容並無出入,並有附件所載之書面證據存卷可考,足認被告丙○○、乙○○及甲○○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乙○○、甲○○共同對少年即告訴人盧○ 宇施 強制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而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即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1號、97年度台非字第24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0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丙○○、乙○○、甲○○對告訴人盧○宇為本案強制行為時,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且知悉告訴人盧○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核被告丙○○、乙○○、甲○○所為,各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丙○○、乙○○及甲○○為使告訴人盧○宇行無義務之事,並妨害其行使自由離去之權利,而對告訴人盧○宇所施加之上開諸強暴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且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被告丙○○、乙○○及甲○○就本案對少年為強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乙○○前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7年11月2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2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被告乙○○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被告乙○○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事實,並無疑義。惟本院審酌被告乙○○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與本案罪質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乙○○先前罪刑之執行,對其未能收成效,而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自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惟上開前案紀錄,仍由本院列入量刑時酌定刑度之因素,一併說明。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關於被告丙○○、乙○○及甲○○之前案紀錄,並考量被告丙○○、乙○○、甲○○僅因行車過程之誤會,不思以理性方式化解糾紛,動輒施暴行於他人,並致告訴人盧○宇成傷,雖傷害部分因訴追條件欠缺而無從審理,惟自其傷勢以觀,即可得知被告丙○○、乙○○、甲○○對其施加之強制行為,強度非弱,本應予以嚴懲;惟慮及被告丙○○、乙○○、甲○○犯後均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被告丙○○並與告訴人盧○宇及盧男調解成立,並給付賠償金額完畢,告訴人盧○宇及 盧男復 表示同意不追究被告丙○○之刑事責任,此有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偵卷第131、132頁)在卷可參;至於被告乙○○、甲○○迄今雖仍未與告訴人盧○宇及盧男成立調解,然此乃囿於告訴人盧男於調解程序期日未到場,致無法協商調解事宜,尚非被告乙○○、甲○○無與告訴人一方調解之意願,是此一無法成立調解之不利益,自難全盤歸由被告乙○○、甲○○承擔。兼衡被告丙○○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2名子女,目前從事養殖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至4萬元;被告乙○○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
1名女兒,目前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3、4萬元;被告甲○○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子女,目前從事水電業,每月收入為3萬5千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斟酌檢察官、被告丙○○之辯護人、告訴人盧○宇、盧男及被告3人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緩刑宣告與否之說明
㈠、被告丙○○前於103年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於104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距本案犯行已逾5年,再參酌被告丙○○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已依調解內容全數給付賠償金額完畢,告訴人盧○宇、盧男則均表示不願訴究刑事責任之意,已如前述,可信被告丙○○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考量被告丙○○因法治觀念欠缺,始觸犯本罪,為改正其錯誤觀念並確保嗣後能恪遵法律規定,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丙○○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以啟自新,並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
㈡、被告乙○○有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紀錄,已如前述,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緩刑宣告要件不符,自無從為緩刑之諭知。又被告甲○○雖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然其未與告訴人一方達成調解並進行賠償,亦如前述,被告甲○○既無實際填補告訴人一方所受之損害,自難認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併予宣告緩刑,在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廖秀晏、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一、人證部分
1.證人 宋威諒
(1)109年9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15頁)
(2)110年1月1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66-77頁,未具結)
2.證人即告訴人盧○宇
(1)109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9-21頁)
(2)109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33頁)
(3)11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12-118頁,結文120頁)
3.證人即丙○○之員工劉育新
(1)110年1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94-96頁)
4.證人即告訴人之父盧男
(1)11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12-118頁,結文119頁)
5.證人即告訴人之母 陳女
(1)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38-143頁,結文144頁)
6.證人 張茗菘
(1)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38-143頁,結文145頁)
7.證人 繆慧琳
(1)109年11月26日查訪記錄
二、書證部分
1.投埔警偵字第1090018285號卷(警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109/9/13盧○宇指認)(警卷第22-30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9/9/17盧○宇指認甲○○)(警卷第34-36頁)
(3)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亞洲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37-38頁)
2.109年度偵字第5233號卷(偵卷)
(1)遠傳電信公司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第9-15頁)
(2)109/12/3職務報告-未能調取監視錄影器(偵卷第20頁)
(3)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偵卷第21-22頁)
(4)被告乙○○駕駛BFG-3919車輛路線圖(偵卷第27頁)
(5)告訴人盧○宇駕駛車輛車行軌跡系統(偵卷第28-29頁)
(6)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乙○○)(偵卷第42-44頁)
(7)亞太行動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告訴人盧○宇)(偵卷第45-47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FG-3919、8737-RH)(偵卷第50-51頁)
(9)順發釣魚場現場平面圖-埔里鎮水頭里水頭路17-8號(偵卷第52頁)
(10)告訴人盧○宇車行路線紀錄(偵卷第61頁)
(11)被告乙○○車行路線紀錄(偵卷第62-63頁)
(12)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偵卷第86-88頁)
(13)遠傳電信公司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丙○○)(偵卷第89-91頁)
(1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QF-5169)及109/9/12車行紀錄(偵卷第97-99頁)
(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9797-PC)及109/9/12車行紀錄(偵卷第104-105頁)
(00)0000-RH自小客109/9/12車行紀錄(偵卷第106頁)
(17)AQF-5169自小客109/9/12車行紀錄(偵卷第107-108頁)
(18)BFG-3919自小客109/9/12車行紀錄(偵卷第109-110頁)
(19)證人盧男之陳報狀(偵卷第128-129頁)
(20)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被告丙○○與告訴人盧○宇、盧男達成調解)(偵卷第131-132頁)
(21)告訴人盧○宇與其母陳女之LINE通話紀錄(偵卷第146頁)
(22)熱帶嶼自助式KTV至123歡唱吧位置圖(偵卷第177頁)
3.110年度易字第203號卷(本院卷)
(1)本院調解委員報告書-聲請人盧男未到場,調解不成立(本院卷第115頁)
(2)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盧男未回覆是否願調解(本院卷第123頁)
三、被告供述部分
1.被告丙○○
(1)109年9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頁)
(2)110年1月1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66-77頁)
(3)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7-51頁)
(4)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5-72頁)
(5)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認罪(本院卷第85-100頁)
2.被告乙○○
(1)109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7-11頁)
(2)109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3-25頁)
(3)110年1月1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66-77頁)
(4)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7-51頁)
(5)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認罪(本院卷第85-100頁)
3.被告甲○○
(1)109年11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18頁)
(2)110年1月1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66-77頁)
(3)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7-51頁)
(4)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認罪(本院卷第85-1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