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2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洪舒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乙○○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7年8月27日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