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債權人永琪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霆 債務人吉煌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勇成 債務人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米涵
一、債務人吉煌通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