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秀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