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941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楊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3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松山區)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松山區,則得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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