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57號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應由原告具狀聲請對
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