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趙彩鳳 相對人 林春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於104年1月6日償還。相對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300,000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債務清償日期104年1月6日業已屆至,形式審查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尚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及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彰化縣○○○鄉○○○段│0000-0000│77.30│全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