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憲達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3號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3號於民國106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被告於同年月21日收受上開判決後,於同年月22日提起上訴,本院於同年月25日收受上訴狀,有上訴狀1紙在卷可佐。惟上訴人於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6年10月1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