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饒維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鄭貫地 │華南商業銀│90年10月15日│40,000元│0000000│││││行華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