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龔鍵 被告 江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ꆼ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