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請人 林佑柱農順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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