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1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臺幣116,338元,及其中新臺
幣109,725元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9.7%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299,423元及其
中新臺幣285,882元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95年4月5
日止,按月計收1.1%之手續費。並自95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簡易通
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及帳單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