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亞蓁楊俊鳶 之繼承人
楊念慈 即楊俊鳶之繼承人 楊念惠 即楊俊鳶之繼承人 楊安迪 即楊俊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俊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捌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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