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永宏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陸陸參壹公克,包含其包裝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永宏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6631公克)及殘渣袋壹個(毛重0.3777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及殘渣袋1個,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2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
37、45頁),而殘渣袋已難與毒品完全析離,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透明結晶物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良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