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309號債權人 白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佳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標的金額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與事實理由所載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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