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原告 胡金忠 (即 胡宏佳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華 被告 吳偉 (即碳霸海鮮燒烤店負責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