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3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宏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宏宇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