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錫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錫凱前於民國(下同)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於100年間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同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0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業於102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0月4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某網咖附設之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0月4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鄉○○○路○○○號前攔檢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供本件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68公克),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錫凱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6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68公克),係本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103年8月14日審判筆錄第3頁), 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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