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代 理 人  張立宇 律師
相 對 人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
1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
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租賃契約書法律關係所生,而
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核屬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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