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8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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