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何育慧 上列抗告人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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