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泳鉅鑫再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心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浤秝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泳鉅鑫再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林心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旭庭生活科技企業社112年12月10日115,345元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