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程尹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年度審訴字第3687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楊程尹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同院於87年9月18日以87年度少調字第1617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嗣於前開不付審理裁定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再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89年10月25日以88年度少調字第193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90年7月31日停止戒治釋放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1年3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同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先後上訴本院、最高法院,均遭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及以93年度訴字第1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6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同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絕毒癮,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6月19
日晚間7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210巷18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共3支)燒烤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6月20日上
午7時3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因另涉販毒案件,為警在高雄市○○區○○路41號前查獲,並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並經其同意為警於同日晚間7時35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程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
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於100年6月20日晚間7時3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即海洛因代謝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0年度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姓名對照表(編號C100313)、 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卷《下稱偵卷》第54至55頁)。此外,尚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9至32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共3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分別於上開時、地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上訴雖主張伊經警查獲時,即供出毒品來源 王惠民 、許
良祺洪雅琴 ,其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查被告楊程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固曾供出之毒品來源王惠民、 許良祺 、洪雅琴等人(見偵卷第8-10頁),惟王惠民、許良祺均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偵辦楊程尹販毒案件時,執行通訊監察鎖定之共犯,業經證人即承辦員警 吳建成 於另案原審(即原審100年度訴字第939號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審理中證稱:就許良祺、王惠民等人涉犯毒品案件,係警方先通訊監察王惠民,再擴展到被告楊程尹與 吳佳芸 ,再來才是許良祺。監聽時這幾個人都包括在內。洪雅琴部分剛上線沒多久就被查獲收押了,所以就斷線。後來我們分局沒有因此查獲到洪雅琴販賣毒品之犯行,在被告楊程尹跟我們說洪雅琴之前,我們已經注意到洪雅琴其販毒行為等語,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
0年10月4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00029455號函在卷可查,該案檢警於100年2月1日起即已對王惠民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0年4月26日起對許良祺實施通訊監察,亦有原審10
0年度聲監字第175、747號通訊監察書可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影本附於本院卷第45、61頁)。再依原審100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所示,該案被告許良祺遭查獲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1次、王惠民遭查獲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被告7次之犯罪事實(即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
2、附表五編號1-7部分,見本院卷第38-40頁),均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見本院卷第78-87、94-9
9頁)可資佐證,觀諸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充斥毒品種類、數量、金額之暗語、交易地點等與毒品交易相關之具體訊息,譯文人員並據此詳為譯文分析,客觀上顯有確切之證據而可合理懷疑許良祺、王惠民等係被告販賣毒品來源之人,是以警方自實施通訊監察之過程中,早已掌握許良祺、王惠民販賣毒品予被告之犯罪事實,則被告嗣於100年6月21日警詢時再供出許良祺、王惠民相關犯罪事實,自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另洪雅琴則在該分局執行通訊監察蒐證期間,於100年4月27日即由苓雅分局偵查隊員警查獲另涉販賣毒品案,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羈押、起訴,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0年10月4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00029455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該案並無任何販賣毒品予被告之事實,亦有原審100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可查,亦不能謂係被告供出來源而查獲。至被告雖舉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
137號判決所持法律意見主張本案亦應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惟該案警方並未能單憑通訊監察譯文確認毒品交易之犯罪事實,尚與本案有間,併此敘明。
㈢再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各為6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非重,施用毒品更係個人意志不堅所為,客觀上何有足以引起同情而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可言,則被告以其自白犯行,供出毒品來源、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云云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規定,並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復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且執行完畢,猶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案,足見其惡習已深,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及其於此之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之次數及本案犯罪情形,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具體情狀,認公訴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分別求刑有期徒刑1年、6月為適當,爰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4月。復敘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針筒1支、玻璃球吸食器1組(共3支)均為被告所有,其中針筒1支係被告預備供以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另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供被告施用本件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均據被告供述在卷,則上開針筒1支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另前揭玻璃球吸食器1組(共3支)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1小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及編號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另涉販毒案件所用之物,業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93
9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沒收在案,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施耀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扣案物及數量│備註││號│││├─┼───────────┼──────────────┤│1│針筒1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2│玻璃球吸食器1組(共3│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支)│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3│海洛因1小包(毛重0.82│與本案無關,且另經原審以1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宣告沒收│││小包(毛重0.39公克)│銷燬│├─┼───────────┼──────────────┤│4│行動電話2支、電子磅秤│與本案無關,且另經原審以100│││2台、販毒帳冊2本、分│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宣告沒收│││裝毒品用夾鏈袋1包、葡││││萄糖1包(毛重1.2公克││││)、挑毒品用吸管2支││└─┴───────────┴──────────────┘附表二┌─────────────────────────────────────────┐│另案被告王惠民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A)與被告楊程尹0000000000、0000000000(B)之監││察譯文│├──────┬────────────────────────────┬─────┤│時間│內容摘要│出處│├──────┼────────────────────────────┼─────┤│100年2月14日│(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1)│本院卷第78││23時50分27秒│A:喂你好。│-78反面頁│││B:阿你是帥哥的朋友嗎?││││A:嗨,你好。││││B:我是他妹妹。( 小婷 )││││A:喔,他大概一千多個妹妹,你是哪一位?││││B:哈哈哈,他裡面的其中一個。││││A:喔喔,好好,你好,請說。││││B:阿他那個,他有跟你講…他要那個。││││A:嗯嗯嗯。││││B:有喔,有喔,阿你要過來找我嗎?││││A:嗯…你在哪邊?││││B:五甲。││││A:五甲哪裡啊?五甲那麼大。││││B:五甲…ㄟ…你知道那個瑞…瑞祥高中嗎?││││A:瑞祥高中…││││B:YES。││││A:基本上不知道。││││B:哈哈哈,阿是喔。││││A:瑞祥高中在哪裡啊?││││B:瑞祥高中…││││A:…││││B:那那那那…什麼…金││││A:麥當勞那裡啊。││││B:不是不是,金銀島你知道嗎?││││A:金銀島我知道。││││B:嗯,那我們就約在金銀島。││││A:金銀島…好好好。││││B:阿那個那個那個…││││A:嗯,請說。││││B:那個81怎麼…││││A:阿?││││B:81怎麼那個…││││A:嗯,阿你哥哥他怎麼說。││││B:他沒跟我講啊,他沒跟我報。││││A:他沒跟你報?││││B:嗯阿。││││A:我叫他跟你報。││││B:阿你可以直接跟我講沒關係啊。││││A:啊?││││B:你跟我講就好,沒關係啊。││││A:你知道現在外面的…都很那個…││││B:都很…││││A:嗯,都很難接。││││B:啊沒關係,你講沒關係。││││A:現在要45ㄟ,一半半ㄟ,但是沒有送的。││││B:嗯…你等一下,你等一下。││││A:好。││││B:喂!你好,抱歉。( 小楊 )││││A:嗯嗯嗯,你好。││││B:最主要你們那邊現在怎麼算?││││A:現在要4張半,4張半。││││B:4張半喔?││││A:嗯嗯,因為…今天股票又漲了。││││B:是喔。││││A:嗯阿。││││B:4張半喔?││││A:嗯阿。││││B:喔,價格…││││A:對啊,我知道,我知道價格比較高啊。││││B:嗯。││││A:嗯,阿因為都沒動啊。││││B:都完全都沒動啊?││││A:嗯嗯。││││B:這樣好,這樣先拿1塊來看看沒關係,這樣4張半沒問題,好。││││A:好。││││B:這樣金銀島那裡啊。││││A:好好。││││B:剛剛說那裡啊。││││A:好好。││││B:這樣…你差不多快到了,你快到的時候打給我,我們再過去就││││好。││││A:好好。││││B:這樣好,謝謝啊。││││A:好好。│││││││100年2月15日│A:喂。│本院卷第79││0時13分1秒│B:喂。你好,抱歉,我剛才那個,請問你什麼時候會到…│頁│││A:嗯,我現在出發了喔。││││B:喔,啊差不多多久會到…││││A:我從澄清湖這邊,可能要嗯…因為比較不認得路,所以開可能││││會慢一點。││││B:阿你要到的時候再打給我,我再出去就可以了。││││A:好好。││││B:這樣好啊,謝謝啊。││││A:好好。│││││││100年2月15日│A:喂。│本院卷第79││0時32分9秒│B:喂,抱歉,問你到了嗎?│-79反面頁│││A:那個…我跟你講。││││B:嗯。││││A:我現在在五甲二路了。││││B:五甲二路喔。││││A:那個… 燦坤 會不會比較近?││││B:啊,你現在在五甲二路哪裡?││││A:燦坤阿。││││B:燦坤喔…離我這邊蠻遠的喔。││││A:啊,離你那邊蠻遠的喔?││││B:我這邊就差不多在金銀島這裡,金銀島這個購物中心這裡。││││A:啊,是喔。││││B:嗯阿。││││A: 阿阿阿 ,五甲二路我不會走到金銀島啊。││││B:五甲二路,你在五甲二路這樣我教你好了,你在五甲二路,你││││是不是往中山路那個方向?││││A:嗯。││││B:啊經過馬祖港橋的時候,你就轉右手就是往市區方向,就是走││││中山路嘛,對不對。││││A:對。││││B:然後你走中山路,然後一直到,到一直開,然後到那個高架橋││││那裡,就是中山路的高架橋那裡。││││A:嗯。││││B:下面那個紅綠燈向右轉。││││A:嗯嗯。││││B:向右轉你就會看到金銀島。││││A:嗯嗯,那我知道。││││B:嗯,那邊。││││A:那我現在快到中山路了,那你大概抓一下時間。││││B:OK,那我現在就可以過去了。││││A:好。││││B:好,掰掰。││││A:好。│││││││100年2月15日│A:(簡訊)材質還滿意嗎?可以意見交流│本院卷第79││16時27分29秒││反面頁││││││100年2月15日│B:(簡訊)質不錯,不過價錢貴了點│││16時33分6秒│││├──────┼────────────────────────────┼─────┤│100年2月16日│(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2)│本院卷第79││20時49分48秒│B:(簡訊)你好,我是小楊,前幾天和你約在金銀島那一個,請│反面頁│││問1/4多少?│││100年2月16日│A:(簡訊)因為我是做回的,我就要回8000了。│││20時59分34秒││││││││100年2月16日│B:(簡訊)那我想8000是不可能的吧!因為你就沒賺了!那8500│││21時3分39秒│如何?我只剩這樣,謝謝。│││││││100年2月16日│A:(簡訊)要等我上去喔│││21時4分46秒││││││││100年2月16日│B:(簡訊)請問你何時會到這裡呢?一樣的地方,謝謝你。│││21時20分13秒││││100年2月16日│B:(簡訊)抱歉,請問你那邊何時可以好呢?我們有點趕,因為│││23時10分2秒│我們這邊沒有了,謝謝你。│││││││100年2月16日│B:嗯。│本院卷第80││23時12分12秒│A:抱歉抱歉,我跟你講一下喔,那個誰,你叫 妹仔 有沒有?│頁│││B:嗯對。││││A:你們不要再打電話給帥哥了。││││B:不用再打電話給他了喔。││││A:不用打不要打了,因為他今天7、8點的時候進去了。││││B:進去了?││││A:嗯。││││B:被那個喔…││││A:嗯。││││B:了解了解。││││A:10幾個,10幾個哇超。││││B:10幾個一起喔?││││A:嗯。││││B:哇,完蛋了。││││A:所以也講一些有的沒有的,打給我也不要講一些,OK。││││B:差不多幾點勒。││││A:因為我剛去他家了解一下狀況啦。││││B:OK,這樣待會傳簡訊給我。││││A:好。│││││││100年2月16日│B:喂,到了嗎?│││23時51分21秒│A:到了。││││B:OK,我過去。││├──────┼────────────────────────────┼─────┤││(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3)│本院卷第81││100年2月18日│B:(簡訊)兄,我哥叫我問你一台多少錢?品質是否和之前帥哥│頁││23時31分18秒│出的一樣?│││││││100年2月19日│B:(簡訊)兄,我現在要拿1/8,請問有空嗎?還有假如方便的│││0時12分59秒│話,是否可以用一點(男生)作樣本?謝謝,或者需要用錢拿││││呢?│││100年2月19日│A:(簡訊)現在沒男生傳播可以叫,只有你要的那種美女。│││0時15分51秒││││││││100年2月19日│B:(簡訊)還是是否可以請你幫我找1/4男傳播生,而女傳播生│││0時23分53秒│確定有要叫1/8節,男傳播生就麻煩你找一下了,謝謝。│││││││100年2月19日│A:(簡訊)男傳我也在缺說,目前沒有,那要我過去嗎?│││0時26分25秒││││││││100年2月19日│B:(簡訊)OK。│││0時33分4秒││││││││100年2月19日│A:喂。│││0時35分4秒│B:請問你什麼時候要到?││││A:我現在出發大概半個小時啊。││││B:這樣請問一下,我現在在五甲二路這邊, 屈臣氏 你知道嗎?││││A:喔,知道。││││B:在五甲二路屈臣氏那裡。││││A:好好。││││B:這樣差不多多久會到?││││A:也差不多那個時候,因為我現在在萬丹。││││B:OK好,這樣沒問題。││││A:好,掰掰。│││││││100年2月19日│A:到了啊。│││0時55分33秒│B:好,你到了喔,我下去我下去。││││A:嗯。││├──────┼────────────────────────────┼─────┤││(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4)│本院卷第83││100年2月24日│A:你好。│反面-84頁││13時21分20秒│B:喂,我帥哥他妹妹。││││A:哪一位?││││B:小楊他女朋友。││││A:喔你好。││││B:你有在忙嗎?││││A:耶你說。││││B:ㄟ…等,你等一下。喂。(小楊)││││A:耶。││││B:喂, 揚兄 。││││A:耶,有。││││B:啊昨天,我那個男傳播,啊你那邊現在可以叫男傳播嘛,對不││││對?││││A:有阿。││││B:那男傳播員幫我叫…那個…一天多少啊?一天是七千嗎?││││A:一天是 七阿 ,對啊。││││B:OK,那你現在可以過來嗎?我在小婷這裡。││││A:現在,現在,現在我不到一天呢。││││B:啊?││││A:我昨天才拿…半天出門。││││B:昨天你才拿怎樣?││││A:半天,半天出門而已。││││B:半天出門喔?這樣你…這樣…你還要去找別人嗎?還是怎樣?││││A:嗯…我等一下打給你。││││B:OK,好,等你電話,嗯,掰掰。│││││││100年2月24日│B:喂。(小楊女友小婷)│││13時31分7秒│A:喂。││││B:OK嗎?││││A:OK阿。││││B:阿那你要過來我家嗎?││││A:我先想一下你的,喔…那個……屈臣氏那裡喔?││││B:對對對對對。││││A:好好好好││││B:啊你現在要過來嗎?││││A:喔…我現在出發,但是我要先到鳳山,跟那個老闆拿。││││B:好,好,不要太晚喔。││││A:好││││B:好,掰掰。│││││││100年2月24日│A:在哪邊?│││14時50分20秒│B:現在在我女朋友這邊呢,在屈臣氏這裡。││││A:現在過去。│││││││100年2月24日│A:到了。│││15時6分15秒│B:要下去。││├──────┼────────────────────────────┼─────┤││(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5)│本院卷第84││100年2月25日│B:(簡訊)揚兄,打擾了,我是小楊,想請問你男傳播生叫一天│反面-85頁││19時31分48秒│是多少?可否價錢放軟一些?因為出了一些事,所以錢有些不││││足,那就麻煩你了,謝謝。│││││││100年2月25日│A:(簡訊)你也知道老闆本就多少了,7500,所以要8500。│││19時36分17秒││││││││100年2月25日│B:(簡訊)我是帥哥他妹小楊他女友,昨晚聽你老闆在唸你對你│││19時57分41秒│很不好意思,而且昨晚的你應該沒賺吧?你開給小楊的價錢真││││的有點貴,本身你自己就要賺了,所以想問看能否放軟一點讓││││我們有空間?麻煩你了。│││││││100年2月25日│A:喂。│││21時5分56秒│B:喂,揚兄喔。││││A: 耶耶 耶。││││B:ㄟ…啊我要叫男傳播員,12個小時呢。││││A:………10…。││││B:………喂…。││││A:2個小時?││││B:耶阿。││││A:……12個小時…。││││B:二一阿。││││A:………二一?││││B:………懂嗎?耶阿。││││A:你傳給我看好了,不懂。││││B:好,OK,好。││││A:哼。│││││││100年2月25日│B:(簡訊)1/2,這樣了解嗎?我們自己要的。然後看是我們過│││21時11分46秒│去還是你要過來,而價錢和昨日一樣吧,謝謝你喔。│││││││100年2月25日│B:是否有收到簡訊?│││21時38分49秒│A:有,可是我們還在外面忙,要半個小時才會回去,現在可以慢││││慢騎過去了。││││B:昨天那邊嗎?││││A:耶。│││││││100年2月25日│A:過來保養廠這邊比較近。│││22時20分33秒│││├──────┼────────────────────────────┼─────┤││(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6)│本院卷第86││100年3月1日│A:喂。│反面-87頁││8時57分22秒│B:喂,揚兄。││││A:耶。││││B:揚兄。││││A:哼哼。││││B:打擾你了。││││A:耶耶。││││B:喔,男傳播跟女傳播啦。││││A:耶││││B:啊?││││A:我又沒(咳嗽)男傳要嗎?││││B:對,現在,現在我馬上要,現在就是男…男生就是…一樣,女││││的也跟以前一樣。││││A:女的跟以前一樣,是…││││B:要叫18個小時啦。││││A:上一次來是女生嗎?對不對?││││B:那這樣,你是說女傳播喔?││││A:耶。││││B:女傳播要叫18個小時啊。││││A:四五的呦?││││B:啊?││││A:要四五的還三五的?││││B:耶,四五的阿,當然是四五的。││││A:哼哼哼哼。││││B:耶,啊男傳播也是,跟以前一樣啊。(門沒鎖上來了)││││A:男傳播一樣是…要上半天嗎喔?││││B:啊?││││A:男傳播是不是要上半天?││││B:耶,對啊,上半天的。││││A:喔,了解。││││B:啊現在有嗎?現在?││││A:我等一下打給你。││││B:我現在在我老婆家,等一下…等你電話,OK。││││A:好好好好,好。││││B:嗯。│││││││100年3月1日│A:路上路上了。│││9時37分35秒│B:路上,啊我有幫你準備那個呢…││││A:什麼什麼?││││B:你最喜歡的。││││A:好,掰掰。││││B:嗯。│││││││100年3月1日│B:喂。│││9時54分4秒│A:樓下。││││B:你到了喔?好,我下去看看。││││A:哼。││├──────┼────────────────────────────┼─────┤││(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五編號7)│本院卷第87││100年3月3日│A:喂。│反面頁││20時8分19秒│B:喂,揚兄喔?││││A:嗯。││││B:揚兄,這樣抱歉,可不可以,因為我這邊的…,現在需要那個││││…,男傳播呢。││││A:哼。││││B:沒有辦法下來的話,你可不可以打電話跟你老板講,然後我過││││去拿,這樣…好不好?││││A:要多少啊?││││B:要…││││A:要幾個啊?││││B:要半個。││││A:半個大人還是小孩?││││B:啊?││││A:半個怎樣?││││B:什麼?││││A:跟…跟你女朋友拿的那個…叫的一樣嗎?││││B:是…男傳播。││││A:對啊對啊,我說跟你拿…跟你朋友…要叫的是…之前叫的一樣││││嗎?││││B:一萬?…什麼?││││A:我說一樣嗎?││└──────┴────────────────────────────┴─────┘┌─────────────────────────────────────────┐│另案被告許良祺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A)與被告楊程尹0000000000(B)之監察譯文│├──────┬────────────────────────────┬─────┤│時間│內容摘要│出處│├──────┼────────────────────────────┼─────┤││(臺灣高雄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39號附表三編號2)│本院卷第98││100年4月27日│A:喂。│頁││22時9分19秒│B:喂,哥打給我一下,謝謝。││││A:我也沒錢了啊。││││B:喔,那沒關係我拿…。││││A:嗯。││││B:喂,阿哥哥 宏益 啊那邊沒喔?││││A:我在外面啦。││││B:沒啦,我是說我如果現在要拿,有辦法拿嗎?││││A:拿什麼?││││B:你那一種的啊?小婷要拿的。││││A:有阿,不過要現金啊。││││B:有阿,現金有啊。││││A:要拿多少啊?││││B:小婷要拿2500,說八一喔。││││A:等一下我跟你說他剛出去而已啦。││││B:他剛出去,他什麼時候才會回來?不會很久啦。││││A:我等一下打給他,不會很久啦。││││B:因為小婷,因為這小婷的,啊我的,我等一下去我家再拿給你││││。││││A:好啊,好啊。││││B:啊他回來你才要拿給我嗎?因為我們現在在小婷她家,啊回去││││的話就那個了。││││A:好啦,好啦,好啦。││││B:我們拿一拿再回去。││││A:怎樣?││││B:我們拿一拿再回去。││││A:啊我現在人在外面啊。││││B:我知道啊,我說小婷去拿一拿,我們就要去草衙,要拿我的錢││││給你,不過到那個時候你就要過來草衙跟我們拿了。││││A:好,我等一下再打給你,我現在在忙。││││B:好,OK。│││││││100年4月27日│B:喂,良祺哥哥。│││22時23分22秒│A:我現在拿過去喔?││││B:啊?││││A:我現在拿過去喔?││││B:我們現在不在店了呢。││││A:你們家,你說小婷她家。││││B:耶耶,在小婷她家這裡。││││A:耶啦,我現在拿過去喔。││││B:好好好,OK,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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