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陳妤萍 (原名 吳陳春花
張丁居 李寶猜 卓桂花 被上訴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4,595,2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2,976元/㎡×占用土地面積(53㎡+36㎡+31㎡+80㎡)=4,5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至上訴人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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