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反請求原告 汪詠旭
汪詠聆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怡蕾 首二人法定代理人 汪曦恩 反請求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家抗字第8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萬9,711元確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以106年度家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7萬1,192元,惟反請求原告逾期且迄今均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為認定。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