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林火土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林春鍊 關係人 黃麒蓉 關係人 林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麒蓉,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麒蓉,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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