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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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債權人 張九 如債務人 邱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肆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規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所設,故貸與人應俟該期間屆滿,始得請求返還;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本金及自民國10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附借據及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本件借款並未定有清償期,而債務人係於104年8月24日始收受債權人催告返還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雖將債務人之姓名誤寫為邱增「雄」,惟係對債務人戶籍地址寄送,應認債權人催告之意思仍已到達債務人),則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收受催告信函屆滿一個月之翌日即104年9月25日起,始需給付遲延利息,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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