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78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樸實貿易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樸實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到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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