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5號
原告 蔡佳欣
被告 褚哲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
法官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5號
原告 蔡佳欣
被告 褚哲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
法官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